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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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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诉前调解告知书-民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先行(委派)调解告知书

                   (20   )闽0203诉前调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诉             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为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适宜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先行调解,由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或者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现将先行(委派)调解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院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委派调解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确认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本院将依法及时立案转入诉讼程序。

3.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充分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经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4.委派调解,不需预交费用。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不需交纳费用。

经先行(委派)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经先行(委派)调解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比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4交纳案件受理费。

5. 先行调解阶段已经送达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鉴定意见等材料,正式立案后不再重新送达;

6.先行调解阶段,经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转入正式立案后,该送达地址继续有效;

先行调解阶段邮寄地址被当事人有效签收的,可以视为正式立案后有效送达的地址。

请你(单位)确认是否同意先行(委派)调解?(在下列选项   内打“√”)

    同意             不同意

 

当事人签名(盖章):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年  月  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诉源治理中心调解室(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咨询联系电话: 0592-53065745309023 );民间借贷案件:莲前法庭调解室(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94-196号,咨询联系电话: 0592-59102815910279);民一庭调解室(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731号,咨询联系电话0592-205223720919872090513);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滨海法庭调解室(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731号,咨询联系电话:0592-209198720936302090513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收执,一份本院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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