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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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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为了给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父母关怀,我国法律规定了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探视孩子时能接走孩子过夜吗?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辅助未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探视权具体该怎么行使?
对于探视权,我国法律并无确定规定的时间和次数,双方可通过协商来确定,但是其协商必须是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
我国某法院近日就探视孩子接走过夜的相关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中指出,孩子在两周岁之前不能接走过夜等,但是两周岁之后可以适当接走过夜。
法院的判决其实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而言,离开哺乳的妈妈是明显不合理的,只有等孩子满两周岁,逐渐可以适应短时间地离开妈妈,这时可以考虑将孩子接走过夜等情况,具体方案措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
相关提示:
1、在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2、中止事由消失后,需由当事人申请才能恢复探望权。
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1、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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