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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注:“法眼看房”栏目是由张全明律师团队与厦门917房产网合作的一档法律专栏,基于团队的法律知识储备,就厦门楼市涉法律问题或真实司法判决案例发表法律评论。该栏目体现了张全明律师团队成员在房产纠纷案件的努力与专研,并长期保持着对房产纠纷类热点社会新闻的关注。
全文已对当事人信息做隐私处理
张某系某银行高管,其妻子李某为某小学教师,张某和李某1978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10月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分配与承担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早在2001年,张某就与第三者刘某认识并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二人在2009年11月购买了海沧区某房产(以下称“涉案房产”),建筑面积141.01平方米,总价款110余万元,首付款55万元由张某分三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余款55万元通过张某名下某建筑公司账号于2009年11月前付清。产权登记在张某和第三者刘某名下,双方各占50%的产权。
张某和刘某2009年11月26日签订《共有协议》约定:涉案房产是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购买,双方各占50%,房屋装修除地暖、鞋柜是刘某出资购买外,其余装修费和家具均由张某出资。
李某和张某协议离婚后得知此事,愤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其和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刘某抗辩称:前夫病逝留有遗产,自己和弟弟开修车店积累了资金,不是自己向张某要钱,反而是张某吃“软饭”找尽一切理由向自己借钱使用。现在张某和李某为了达到侵占自己财产的目的,联合起来假意离婚,通过诉讼手段侵害自己的财产,甚至对自己和家人进行威胁恐吓。
张某抗辩称:前妻李某说的都是事实,是自己对婚姻不忠诚。另外,自己认识刘某时,刘某在一家夜总会坐台,钱都是她不断向自己索取,根本无力买房,买房的凭证都在自己手里。
经过庭审,结合事实和证据,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为张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以上为真实案例,《法眼看房》栏目关注房产纠纷,致力于为读者带来有用的信息,为此我们特别邀请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张全明团队律师对案件进行法律解读。
律师评论
夫妻之间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约定实施分别财产制,也无法清晰表明为个人财产状况的,一般将夫妻财产视为共同共有。根据庭审查明,张某和李某绝大部分财产均为夫妻婚后所得,没有明确约定任何财产协议,故均视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在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经二人协商一致,否则擅自将夫妻共同生活取得的财产赠予他人的,将造成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这种赠予行为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第三者刘某明知张某已婚且未解除婚姻关系,依然接受张某大额财产赠予,非善意或者有偿取得,张某的赠予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经过张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同意而为之,故赠予行为无效。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刘某保持长达数年的婚外情人关系,期间赠予刘某大额财产,不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且造成了李某的巨大财产权益损失,李某可以请求返还。由于张某存在过错行为,在婚后财产分割时可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主编丨谢康 文丨谢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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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明律师团队介绍】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方与圆现有执业律师26人,实习律师3人,有多名执业超过二十年的资深律师,其中数名律师拥有复合型教育、工作背景,部分律师曾在检察院、法院担任法律实务工作多年,也有部分律师曾在大型国企、上市企业等担任法务工作。
张全明律师团队成员共有13人,执业律师9人,实习律师3人,律师助理1人,团队成员大多毕业于厦门大学、郑州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等省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团队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及争议纠纷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和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数名律师选聘担任厦门湖里区多个社区街道常驻法律顾问和厦门各区法院值班律师,为基层民众提供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每年办理各类型案件上百起,涉及的法律问题涵盖刑事辩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姻遗产、民间借贷、劳动工伤、交通人损等,鲜活的案例同时也锻炼了和塑造了实力过硬的律师队伍,积累了丰富的事务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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