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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为甲方工作过程中受伤。
主要伤情: 。
1. 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或承担下列费用:医疗费等各项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2. 除已经支付的以外,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工伤补偿:人民币(大写) (¥ 元)。
上述工伤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养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等所有与工伤有关的赔偿、费用与待遇,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3. 工伤补偿支付时间: 年 月 日前支付。
4. 工伤保险处理: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甲方配合办理乙方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申报。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作出的赔偿包含在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补偿金额之中。如甲方已经向乙方足额支付了工伤补偿,则工伤保险基金与社保基金所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归甲方所有(如已支付到乙方处,则乙方应向甲方相应返还)。
(2) 甲方配合办理乙方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伤保险基金所作出的赔偿不包含在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补偿金额之中,甲方应在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金额之外,按照本合同约定另行支付工伤补偿。
5.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1. 双方同意,双方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方面的补偿已经计算到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补偿中。
2. 甲方应正常支付工资至解除日,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 元。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关于工伤、劳动关系履行/解除的一切权利义务就此解决,工伤待遇中的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医疗费用等)均已经包括在约定的工伤补偿中,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劳动报酬、补偿金、赔偿金、费用报销,不得提起监察、劳动仲裁或诉讼。
乙方确认了解自身伤情,如伤情发生任何变化,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如本协议签订前乙方未做劳动能力鉴定,则乙方同意放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不因日后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影响本协议的生效与履行。
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行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乙方亲属签字:
见证人签字:
项目 | 金额(元) | 备注 |
医疗费 | ||
后续医疗费 | ||
伤残辅助器具费 | ||
护理费 | ||
交通食宿费 | ||
伤残补助金 | ||
就业补助金 | ||
医疗补助金 | ||
供养亲属抚养金 | ||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 ||
其他待遇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
乙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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