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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出租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房屋位置: 省 市 区 路 号
产权证号:
屋内设施:见附件
上述租赁房屋(含屋内设施)以下简称“房屋”。
2.1.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自己(含同住亲属)居住。
2.2. 乙方不得改变上述用途。
3.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3.2. 甲方应于租赁期限起始日前向乙方移交房屋;如有延后,则租期相应顺延。
4.1. 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 押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5天内,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4.3. 付款方式:
按季度付款,具体付款节点为:
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四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依此类推。
4.4.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4.5. 发票: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则甲方应配合开具发票,但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之外另行承担,由乙方在开具发票之前向甲方额外支付。
5.1.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5.2.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用、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标准结算。如数值增加,则甲方向乙方退还相应费用;如数值减少,则乙方应补交相应费用,甲方可从押金中扣除。
5.3.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同意,租赁期限内因乙方使用房屋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押金相应退还,租金据实结算:
6.1.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政策等原因被拆迁、征收征用的。
6.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7.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7.1.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10日以上的。
7.1.2.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7.1.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7.1.4. 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7.2.1.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以上的。
7.2.2. 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7.2.3.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7.2.4.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2.5. 违反本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的。
7.3. 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或一方违约提前通知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4. 付款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
7.5. 租赁合同有效解除或终止,乙方仍拒绝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承担房屋占用费直至退房之日(但不再支付租金)。
房屋占用费的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200%(百分之二百),按天计算。
8.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
8.2. 本合同(含附件)列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房屋交接清单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交接房屋当前各项表数
水表读数: | 电表读数: | 燃气表读数: |
交接房屋内各设备(家具、家电)状况
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
厨 房 | 吸油烟机 | 餐 厅 | 餐桌 | ||||
燃气灶 | 餐椅 | ||||||
微波炉 | 壁橱 | ||||||
冰箱 | 主 卧 室 | 床架 | |||||
洗衣机 | 窗帘 | ||||||
橱柜 | 四门大衣柜 | ||||||
不锈钢水池 | 床头柜 | ||||||
热水器 | 床垫 | ||||||
卫 生 间 | 浴霸 | 梳妆台(含镜子) | |||||
浴缸 | 梳妆凳 | ||||||
洗脸柜 | 电视柜 | ||||||
镜子 | 电视机(含遥控器) | ||||||
洁具 | 空调(含遥控器) | ||||||
客 厅 | 电视机(含遥控器) | 北卧室 | 1米五床架 | ||||
机顶盒 | 窗帘 | ||||||
电视柜 | 床头柜 | ||||||
转角组合沙发 | 两门大衣柜 | ||||||
沙发茶几 | 床垫 | ||||||
电话机 | 空调(含遥控器) | ||||||
鞋架 | 书房 | 沙发床 | |||||
正门钥匙 | 3把 | 三角玻璃柜 | |||||
燃气卡 | 1把 | 简易书架 | |||||
电卡 | 1把 | 电脑桌 | |||||
电脑椅 |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注:在本文件上签字代表承租方已经接收房屋及上述物品。
出租方(签名或盖章):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
本人(本单位)现已收到由 支付的房屋租赁押金与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对应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收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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