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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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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退一赔三!花70万买奔驰,车主获赔近270万元!原因竟是……

案情回顾


  2017226日,王女士在浙江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CLS320轿车。王女士向汽贸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000元。另外,王女士还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押金14000元,以及购买车辆保险支付22506.27元。然而,当王女士开着新买的奔驰车去上牌照的时候,却被车管所告知:车辆涉嫌改装无法上牌!


事情的真相原来是……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的,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


  4S店解释:说因为车辆存在新老款交替,厂家装配错误,海关过来就是这样。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上下板车擦伤,所以将轮胎、轮毂临时换掉了,但销售环节忘记换回去直接就卖给了车主。


  对于4S店的说辞,王女士也是半信半疑。在消保委的介入协调下,张女士提出要求4S店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回原厂件,另外赔偿5万元。4S店没有答应,只同意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无奈之下,王女士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升之星公司向王女士交付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案涉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中升之星公司认可自行更换为18寸轮胎的事实。中升之星公司主张销售时其已将更换事实告知王女士,对此其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中升之星公司已经以消费者明确知晓并理解的方式告知过王女士前述事实。中升之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可以更换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及可以不披露更换的事实,王女士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作出了交易决定,因此原审认定中升之星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符合法律规定。中升之星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相关奔驰车参数对照表,以证明奔驰2015CLS320轮毂尺寸即为18寸,其他参数与2016CLS320完全一致。王女士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升之星公司有正当理由可以更换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因此不能推翻原审前述认定。由于王女士系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车辆,属于消费者,原审判决撤销案涉买卖合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升之星公司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中升之星公司提出原审未判决返还车辆的问题,经审查,一审判决已指出王女士应将案涉车辆退还给中升之星公司,而且双方在本案审查阶段均确认案涉车辆已于20181024日由王女士退还给中升之星公司。


综上,中升之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退还购车款65.8万元及服务费14000元,另外再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万元,车主缴纳的保险等服务费也一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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