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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一、案情
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国内知名网络车服务提供者,旗下“嘀嘀出行”更是包括出租车、顺风车等一系列在线叫车服务,小桔公司于2016年3月4日成为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运输经纪;出租车运输;司机服务;汽车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上的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专用权人,之后在2017年3月6日年将该商标专用权转让至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嘀公司)。
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打球)成立于2015年,原来名称为“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该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包括高尔夫、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被告“滴滴打球”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微信公众号、网站、广告牌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DiDi”字样的“滴滴打球管家”标识,并且在其公众平台上销售“Di-Card”折扣卡、收取入会费,提供高尔夫、搏击、等运动项目的场地预约、平台增值产品折扣。两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裁判
裁判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关于滴滴打球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这几种情况。本案中,被告滴滴打球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多处突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滴滴打球管家”、“DiDi运动”、“DiDi”,以上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但其中被控侵权标识的显著识别文字“滴滴”与原告在第35类、41类上的“嘀嘀”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相近,与第36类上的“滴滴”商标相同,“DiDi”与原告的上述“嘀嘀”或“滴滴”商标呼叫发音相近。因此,公众会误认在被控侵权服务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上述商标具有相同来源或具有特定联系,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的情况。
其次,被告为场地提供者的宣传推广服务,利用相关赛事宣传商业品牌的行为与原告享有的第11122065号“嘀嘀”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同时,被告销售“Di卡”为消费者提供场地折扣等行为属于经纪类服务,与原告第14229623A号“滴滴”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告在手机程序和微信公众号上提供运动项目的教练服务、组织线下比赛的又与原告第11122139号“嘀嘀”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公司标识与原告享有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告的相关行为也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与原告有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滴滴打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原告在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之前已经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其第14229622号商标“滴滴”也已构成驰名商标,对此情况被告应当知晓,但被告仍然将其企业名称改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知名品牌“滴滴”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滴滴打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第11122065号“嘀嘀”商标、第14229623A号“滴滴”商标、第11122139号“嘀嘀”商标、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滴滴打球公司立即停止运营“滴滴打球管家”网站并注销该网站对应的“didigolf.com.cn”域名;
三、被告滴滴打球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
四、被告滴滴打球公司赔偿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
五、被告滴滴打球公司赔偿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合理开支100000元;
六、驳回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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