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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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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2019年12月27日新型冠状性病毒肺炎在武汉发现上报,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至今全国各地防控疫情不断升级,造成了人民健康和财产的巨大损害。2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为中国豁免了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瑞得西韦”专利,令中国可以直接仿制这种药物治病救人”的消息,让不少国人对美国不胜感激,同时也引来不少的了反对声音,认为特朗普投机取巧,做了一个顺水人情。最重磅的莫过于武汉病毒研究所2月4日发布的公告,称其已经“抢注”瑞得西韦国内发明专利。该行为引起舆论哗然,上不少人认为,武汉病毒研究所此时“抢注”药物发明企业的专利,有违道德。
那我们来看看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公开资料显示,“瑞得西韦”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甚至在其他国家均未上市销售。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武汉病毒研究所的“抢注”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将会获得“瑞得西韦”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国内发明专利。但另一方面,“瑞得西韦”既然对新型冠状性病毒肺炎有效,武汉病毒研究所就应当及时应用于临床,并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条申请“强制许可”。武汉病毒研究所“抢注专利权”的行为对疫情没有任何帮助,反而错失控制疫情的最佳时机。
在《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销售假药罪案中,遇到生命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孰先孰后,生命健康权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以撤诉结案,宣告了“生命健康权无疑应当具有优先性”,因为在法律价值中,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作为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武汉病毒研究所是由中国科学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是中国科学院生物安全大科学权威,在明白“专利权”申报法律规定的同时,完全应当明白,“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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