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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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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因此当事人约定好了试用期的,一般也是会写入劳动合同里面。但需要注意,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有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那实践中到底在哪些情形下试用期约定无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哪些情形下试用期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关系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双方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双方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形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2、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形:
(1)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
(2)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的,后试用期条款不成立。
二、试用期期限能否延长
用人单位在已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能否单方延长试用期呢?试用期的延长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能超过法定的试用期上限。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的上限,超过的部分无效。
2、在法定试用期可以延长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在经过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为何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呢?原因是试用期条款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外,还不能单方随意变更,这也是劳动合同所应当具备的稳定性。
当然,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出现重大事项,例如生病或者发生事故导致长期接受治疗而使得用人单位无法利用试用期对其劳动能力进行考察的话,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和理解。但已经经过的试用期期限仍然正常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并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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