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新闻速递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老年人再婚的不少见,虽然这类婚姻有法律的保护,但仍会出现诸如子女不满等问题。有些子女甚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赡养。那么老人再婚能否拒绝赡养?
老人再婚能否拒绝赡养?
婚姻法规定,老年人也有婚姻自由,儿女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为老人的再婚而终止。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要注意的是,对于财产的问题,老年人再婚前应签订婚前协议,提前确定财产的归属;婚姻自由是老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单纯依靠法律是无法平衡家庭关系的,因此,老年人再婚前要充分和子女沟通,在子女充分理解的前提下再婚。
什么情况下,必须给老人赡养费?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
2、不能以父母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