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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近期,原央视著名主持人崔永元曝光范冰冰4天6000万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潜规则,引爆网络舆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关注到相关舆情,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企业经营中税务法律风险向来高发,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自然能够给企业节省很多成本,但是铤而走险实施逃税行为却会让企业及实际经营者陷入泥沼,严重的将面临刑罚后果,著名影星刘晓庆就是一个血的教训。
以下是从裁判文书网中择选三份厦门发生的逃税罪刑事判决书,三起逃税罪案例均是针对企业逃税行为的刑事判决,同时企业实际经营者也相应承担刑罚后果。
案例一:
厦门某外语培训中心、詹某逃税罪(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
1、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厦门某培训中心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被告人詹某系该中心实际经营人。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詹某在负责经营厦门某培训中心期间,采取少列部分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经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被告单位厦门某培训中心于2012年至2014年8月间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14936.29元,其中于2012年逃避缴纳税款46635.96元,偷税比例达38.57%;2013年逃避缴纳税款110972.07元,偷税比例达76.73%;2014年逃避缴纳税款57328.26元,偷税比例达57.44%。
2015年12月4日,被告单位厦门某培训中心收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在限期15日内补缴税费。2016年5月27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厦门市公安局移送本案。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詹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入境时被边防检查站人员查获。到案后,被告人詹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6年8月25日全额补交共计765001.11元的各项税费、滞纳金、行政罚款。
2、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厦门某培训中心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214936.29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詹某系厦门某培训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逃税罪。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单位厦门市思明区厦门某培训中心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七千八百四十元六角八分。 (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二、被告人詹某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3、法律简评
被告单位厦门某培训中心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告人詹某作为厦门某培训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本案中被告人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法院也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逃税数额及情节,悔罪态度,且已全额缴纳偷逃的税款、滞纳金及行政罚款的情况,法院最终对被告单位厦门某培训中心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詹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厦门某饮料公司、梁某、林某某逃税罪(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
1、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厦门某饮料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系自然人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梁某、林某某均系实际经营者。2013年1月至11月间,被告单位厦门某饮料公司通过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销售收入人民币9944719.73元,偷逃增值税1690602.34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9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11月5日决定对厦门某饮料公司查补应纳增值税及相应滞纳金,作出罚款1690602.34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年12月17日依法对厦门某饮料公司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依厦门某饮料公司申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12月22日将该公司的留抵税款1465337.35元用于抵缴部分应纳增值税、滞纳金,于2015年7月29日将该公司的留抵税款128116.92元用于抵缴部分应纳增值税、滞纳金。截至2016年8月26日,厦门某饮料公司剩余应纳增值税364198.3元和相应滞纳金及罚款1690602.34元尚未缴纳,剩余应纳增值税占应纳税额的19.6%。
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林某某向法院提交被告单位厦门市某某饮料科技有限公司所逃税款364198.3元。
2、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厦门某饮料公司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364198.3元,占应纳税额的19.6%,被告人梁某、林某某均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厦门某饮料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林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退缴在案的税款人民币364198.3元,上缴国库。
3、法律简评
被告人梁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公司股东、监事、销售总监,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反而以公司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公司销售收入,积极参与逃税犯罪,地位、作用相当,所以被告人林某某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被告人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将此情节认定位梁某和公司的自首,故依法可对被告人梁某及被告单位厦门某饮料公司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但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所以其自辩存在自首情节没有被法院采纳,但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故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法院也考虑到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积极主动缴清全部所逃税款,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且均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所以也酌情对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例三:
厦门某摄影公司、林某逃税罪(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
1、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厦门某摄影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开展摄影服务及房屋转租业务。被告人林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被告单位厦门某摄影公司采用收入未入账的方式,少计各类营业收入共计105980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逃避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计75019.32元。其中,2011年度逃避缴纳税款25015.76元,偷税比例达75%。
2013年7月30日,被告单位厦门某摄影公司收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认定,应补缴税费75019.32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044.16元、滞纳金7227.08元、罚款85753.68元,以上款项共计171044.24元,且应在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截至2013年11月,被告单位厦门某摄影公司补缴款项共计34750元。截至2014年11月,被告单位厦门某摄影公司再行补缴款项共计97260.14元。
2、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厦门某摄影公司采用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被告单位厦门某摄影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林某作为厦门某摄影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逃税罪。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厦门博啦图摄影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逃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3、法律简评
本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摄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法院认定系自首,故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厦门某摄影公司将剩余应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交完毕。 法院认为公司能补缴所有拖欠款项及罚款,认罪态度较好,也对此酌情从轻处罚。
【张全明律师团队介绍】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方与圆现有执业律师26人,实习律师3人,有多名执业超过二十年的资深律师,其中数名律师拥有复合型教育、工作背景,部分律师曾在检察院、法院担任法律实务工作多年,也有部分律师曾在大型国企、上市企业等担任法务工作。
张全明律师团队成员共有13人,执业律师9人,实习律师3人,律师助理1人,团队成员大多毕业于厦门大学、郑州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等省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团队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及争议纠纷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和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数名律师选聘担任厦门湖里区多个社区街道常驻法律顾问和厦门各区法院值班律师,为基层民众提供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每年办理各类型案件上百起,涉及的法律问题涵盖刑事辩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姻遗产、民间借贷、劳动工伤、交通人损等,鲜活的案例同时也锻炼了和塑造了实力过硬的律师队伍,积累了丰富的事务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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