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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那么,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哪些?
1、书证、物证
书证:思想和内容。
物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2、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形式:口头、书面、音像资料。
3、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5、鉴定意见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办案人员。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检查对象:人身。
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注意光盘:判断其种类时要和具体的证明对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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