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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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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大家对寻衅滋事罪的缓刑问题很关心,另一方面又不知道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
一、寻衅滋事罪有缓刑吗?
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在进行判刑的时候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但需要满足我国缓刑的条件才有可能适用缓刑。
二、寻衅滋事罪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
想要解答“寻衅滋事罪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的问题,那么就要先了解缓刑的条件的有哪些,然后再具体分析该寻衅滋事案件当中的犯罪情节,如果满足条件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在判刑的时候适用缓刑。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注意: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也不同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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