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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和不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具体有七个情形,譬如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妨害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为入户盗窃的除外)和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等等。
采取刑事和解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并有明确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4、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5、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
2、妨害通讯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为入户盗窃的除外);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交通肇事案(有醉酒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机动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严重超载、交通肇事逃逸、故意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曾因交通肇事被判过刑、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责及其他严重违章致人死亡等情节的除外);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
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案件;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愿进行和解:
1、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除外)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达成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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