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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犯罪行为人来说,能够申请申请监视居住比在牢房里强,那么申请监视居住要符合什么条件?
具有犯罪证据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一个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同时满足法定逮捕条件,又满足监视居住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1、逮捕条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监视居住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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