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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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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交通肇事是特指那些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交通肇事罪判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判刑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不同,量刑不同: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3、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需要注意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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