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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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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合伙企业一般是不同的合伙人占有的出资份额不同,那在分配经营所得的财产的时候按照什么原则分配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财产怎么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民法通则》第32条第二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105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1).按照约定份额享有;
(2) 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特别提示
1、合伙投入财产为合伙人各自所有。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可能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无约定时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规则分别为:按照约定份额→出资份额→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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