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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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