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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在中国境内,和一般的婚姻案件相比,涉外婚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外婚姻的案件能否在中国起诉?国内法院是否享受管辖权?如果一方在国外起诉,另一方在国内能否起诉?外国的判决效力如何认定?
由于涉外婚姻自身的特殊性和距离上的复杂性,我国法院的管辖往往会适用于属地管辖。即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那么我国法院就享有管辖权。
我国法院拥有管辖权的其他情况:
1、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中国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5、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又在中国起诉,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6、涉外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原告在中国有住所的,原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由上我们可知,外国人在本国起诉离婚后,中国公民依然可以在国内法院起诉,国内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但是,对于国外法院或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除双方为缔约国或共同参与国际条约外,我国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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