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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若发现当初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予了肯定的答案。
甄某与陈某原为夫妻,2000年10月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协商一致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两人在2000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确认:“双方共同财产已分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市区的某套房屋归陈某所有。”
2012年,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甄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甄某提出:2000年5月15日,陈某向他人购买了一套市郊的房屋,2004年领取了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该套房屋自己拥有一半的产权,且离婚时并没有处理,因此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拥有一半的产权。
陈某认为,两人离婚十多年,现在甄某旧事重提完全是无理取闹,且离婚时两人已签订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约定,郊区购买的房子应该归自己单独所有。
律师提示
夫妻两人离婚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的,应对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作出约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清,就容易纠缠不清,日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如果离婚后发现尚有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因此,为了避免日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非常仔细地分配清楚夫妻共同产。若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在离婚之后的任何时候行追讨。
律师解答
如果甄某和陈某在2000年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将财产分配问题约定清楚,就不会出现离婚12年之后的诉讼。
本案中,甄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对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市区的那套房屋约定了归陈某所有。对于该财产,是没有任何法律争议的。但是陈某在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市郊房屋,也属于陈某与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甄某应拥有一半的产权。而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没有对该市郊的房屋作出特殊的约定。
为当事人处理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配问题的时候,律师除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对具体的财产作出特殊约定之外,还经常会约定这样的条款“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一些已分居的夫妻,也会有类于“财产目前在谁处,所有权则归谁”的条款。这种兜底条款实际上是概括性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假设甄某与陈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协议签订后再无财产分配上的争议,除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按协议约定处理外,其他所有财产在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的条款,则一般情况下,陈某名下郊外的房屋在离婚后则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证据及材料指引
财产分配协议书:证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方案。
财产分配约定应该尽可能明确,约定得越细越好。对于一些需要特别现定所有权归属的财产,应该单独逐条列明。除此之外,为了避免日后出产不必要的纠纷,还应该约定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如“除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良协议约定处理外,其他所有财产在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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