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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诉讼离婚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还需要配合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以证明该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如何办理?
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如何办理?
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因为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但离婚判决书要配合生效证明一起使用。
当法院不主动出具判决生效证明时,当事人领取离婚裁判文书后,应在文书生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以免日后办理相关事务时发生不必要的延误。
未办理离婚判决生效证明有哪些不利影响?
1、给当事人带来诸多生活不便并产生矛盾。主要表现:当事人离异后,在申请再婚、产权变更或户口分户等事项时,离异当事人一旦不能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均拒绝办理,导致当事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间产生矛盾。
2、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当事人手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去办理相关事项(如申请再婚、产权变更或户口分户等),却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未有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证明书为由拒绝,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会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效力产生怀疑,从而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3、拖延办理耗费更多人力财力。从当事人层面看,当事人离异后,可能远走他乡,再到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必然加大费用支出,增添麻烦;从人民法院层面看,具体案件的判决生效证明书,须经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出具后再加盖人民法院院印,而由于存在法官调动、退休等客观情况,有些离异当事人在判决离婚若干年后,要求原审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面临耗时费力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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