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婚姻家庭

异地离婚如何办理程序

  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结束双方的夫妻关系的话,可以通过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通过诉讼进行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双方的关系,那么在我国异地离婚办理程序是怎样的呢?

  1、协议的话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2、诉讼离婚的话到被告住所地起诉就可以了。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有两种离婚的程序

  1、关于协议离婚的程序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般来讲,协议离婚是最省时、最经济的离婚方式。但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

  (一)双方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叁)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以上几点,如果有任何一点达不成协议,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 →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双方先就离婚的具体问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最好先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

  叁、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本;

  3、身份证;

  4、离婚协议书;

  5、二寸二张照片。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户口所在地。如果户口已迁入新的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户口不在广东,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最好能提前打个电话问一下,防止白跑一趟。可致电当地114, 询问一下办公时间和办公地址。

  四、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清楚。一般婚姻登记机关只要看双方写上财产分割无异议、或财产已分割完毕就给双方办理手续了,其实这样简单的写隐患很大的。财产分割不明确,容易造成以后的争议,因此,必须明确才好。此外,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如果只写上抚养费元,没有另外注明有医疗费、学费,那么,抚养费就自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叁部分了。如果另外注明医疗费、学费各半支付,则除了前面约定的抚养费,医疗费、学费还需要另行各半支付。

  2、关于诉讼离婚程序

  (一)诉讼法院的管辖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塬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塬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塬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塬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塬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由塬告或者被告塬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可以在塬告住所地或户籍地进行起诉)。

  (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塬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塬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叁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