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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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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所谓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立法初衷,经济帮助是希望能够在离婚时无收入或者收入较少,但为家庭作出贡献的一方能够在离婚后得到有力生活保障,使其更加公平。
1、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间的义务吗?
它不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是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它的实施有利于离婚纠纷的圆满解决,有利于对婚姻自主权的保护,有利于防止因离婚带来的社会动乱,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主要是妇女的特别保护。当然,男方生活困难的,也同样享有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经济帮助不以一方有过错或少尽义务或有过失为前提,也不以何方提起离婚为要件,具有纯粹的资助性质。同时《婚姻法》确定的经济帮助制度,具有强制性,所实现的是法律的调控功能。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
2、什么时候可以提出离婚经济帮助?
对离婚时经济并不困难,离婚以后发生的经济困难,不予帮助,否则对于给予帮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经济帮助?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3)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5)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7)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经济帮助方式有哪些?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形式首先是通过双方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但是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1)短期或一次性帮助。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轻且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具有暂时性,这时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多方面或长期性帮助。离婚时已经结婚多年,生活困难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应在居住、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帮助。
(3)以个人财产实施经济帮助。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经济帮助时,是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给双方后,从帮助方的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适当的帮助,不能错误地使用共同财产来进行所谓的“帮助”,这实际上等于困难方用自己的财产帮助自己。
(4)帮助的方式是多方面的。帮助不限于金钱,也包括住房或其他生活用品等。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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