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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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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军人作为国家的公民,结婚首先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但因军人性质的特殊,军人结婚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军人配偶有限制条件。那么哪些人不能和军人结婚?
哪些人不能和军人结婚?
(1)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2)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法律并不禁止。但对于一些特殊人员,要求与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是加以限制的。这些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公安人员、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他们如果要求与外国人结婚,法律是不允许的。但这些人如果其特殊身份已消失,如现役军人已退役,与外国人结婚,是可以的。
军人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是非自愿结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3、登记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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