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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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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在婚姻生活中,对于债务的承担会是共同的,但是如果是离婚了,对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问题就要分清。如果是由男方想他人借钱来离婚的补偿款,这个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对于最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的补充条款的关于夫妻间的债务问题,刚好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对于节前支付离婚补偿款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原因是为何看下文详解。
一、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2、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例讲解:男子借情人31万付离婚补偿款,夫妻离婚后被情人起诉共债
1、基本案情:丈夫被情人催债,其妻被诉连带清偿
林奇与王倩原是夫妻,双方还在婚姻中,林奇就与张英有了婚外情。为了名正言顺地跟张英在一起,林奇欲支付妻子补偿金,好让她同意离婚。为了筹集这笔钱,林奇求助情人张英,张英爽快地答应了,并在不久后分两次向林奇转账共31万元。2015年12月,林奇与王倩协议离婚,31万元赔偿款也于离婚当日转账至王倩账户。但是,重获自由身的林奇与张英相处不到一年后,也关系恶化,最后彻底决裂。2016年8月,张英起诉林奇,要求法院判令林奇归还其31万元借款,王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审理:
(1)一审法院认为,林奇称31万元转账款系张英自愿给付王倩离婚的补偿,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并且认为张英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借贷诉讼。因林奇、王倩系夫妻关系,理应对此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2)林奇、王倩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不属于共同债务
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后,认为夫妻一方为离婚所需举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改判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份判决正契合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的精神,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某中法院二审查明,林奇与王倩于2015年12月29日至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林奇于离婚当日一次性补偿王倩31万元。在二审期间,林奇明确表示,因现无证据证明张英给付其钱款时系赠与,因此愿意以个人名义偿还,故法院支持张英要求林奇归还31万元借款的要求。
此外法院认为,张英汇给林奇31万元,其目的是协助林奇离婚,该协助合意自2015年初即已产生,显然,张英明知林奇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王倩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要求王倩参与还款显然不当。故二审改判驳回要求王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综上,小编认为对于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其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因为其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等费用,夫妻一方举债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是不可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的债务问题,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这个债务的认定也是随之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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