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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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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无论是在怎样的诉讼中,证据的提供都是很重要的。只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能在诉讼中获得有利判决。而证据的使用才现实中也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网聊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一、离婚诉讼中网聊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证明婚外情,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即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
二、如何让法院采信网聊证据
网络聊天证据一般都是证明爱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关系、同居、暧昧关系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会对对方提出的网络聊天的证明内容进行否认,而且会对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法院对网络聊天的证据能否采信,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辅证,现将该问题论述如下:
1、如果是举证一方与自己爱人的聊天记录,一般情况下公证处会提供公证服务,不会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该证据的取得与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证据一样,并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也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2、如果是通过破解自己爱人的密码获取的聊天记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焦点是针对证据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婚外性行为,仍是将其归列为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采用非法的手段破获对方的密码,从而获取对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那么直接面临的问题是该取证手段不合法,该证据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公证处也不会进行公证。这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与隐私权相矛盾的其情况下,这就要看法院的审判人员如何均衡两者的轻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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