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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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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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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在招收了劳动者之后会将其派往到有需要的公司实际工作,而这样一般建立的就是劳务派遣关系,此时实际签订的也是劳务派遣合同。对于这样的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呢?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款,在上述八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同样的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上述八种情形之外,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仅仅是指用工单位可以在八种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同样的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禁止在这八种情形下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因此除了上述法定退回情形之外,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就退回情形进行约定。而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则用工单位不得在上述法定退回理由之外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需要强调的是,应当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两方之间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进行约定,如果仅仅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就约定情形进行约定的,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不能直接适用。
二、劳务派遣要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
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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