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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劳动合同是可以变更的,但是什么时候下可以变更呢?《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降低劳动者工资,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行使管理权,但该权利不得滥用,亦不可侵害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如要变更均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制定合理、规范的考核制度并以此为依据,调整工资结构,做到考核过程有章可循,考核结果公示也可以行使其调整工资制度的管理权利。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正当性?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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