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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第三十三条:“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如果紧急避险人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过程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则不需要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紧急避险人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过程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则需要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业主A家都已经“水漫金山”且楼上业主B家中无人应答的紧急情况下,物业为了防止业主B家中继续渗水、业主A家中积水过多导致两位业主家中的家具家电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仅采取损坏业主B家门锁的方式进入到业主B家中疏水、抢修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的范围,也没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物业在这种情况下的“破门而入”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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