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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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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改房产权纠纷如何处理?

  说起房改房很多人可能不熟悉,但是单位房大家应该都知道,房改房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单位福利房,现在又名已购公房,因为房改房一般都是和单位有关系购买的,所以房改房产权纠纷就时常有发生,因为房改房产权纠纷发生的原因不同,因此法律对于房改房产权纠纷的解决办法也不同。

   一、解决劳动关系产权纠纷

  1、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因调动工作、辞职或除名、辞退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售房单位以该职工已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

  2、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以办理产权证为准。职工在没有取得产权前,和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丧失了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在履行中因购买方丧失应具备的主体资格而失效。售房单位有权收回房屋。

  二、职工死亡产权纠纷

  1、因参加房改的职工死亡引起的房改房的继承纠纷的处理。职工生前参加单位的房改并交纳了购房款,在办理产权证前因病死亡,该房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这一问题比较复杂,应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2、根据现有法律,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以办理产权证为准,即没办理房屋产权证就不享有房屋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合法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三、夫妻房改房纠纷

  1、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售房单位也不得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的利益。

  2、但是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的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保护好未分到住房一方的合法利益。

  常见的房改房产权纠纷一般有三种,和单位解除关系、员工死亡继承、夫妻双方离婚等三种原因引起的房改房产权纠纷,在处理这三种不同的房改房产权纠纷时,一般都是结合现行的法律和实际的情况来做处理的,如果处理结果双方不满意,可以咨询律师走法律途径合法解决,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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