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房产纠纷

放弃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如何申请办理

  我们都知道很多人因为房产继承家人之间闹得不可开交,所以我国对于房产继承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些人在生活中也会选择放弃房产继承,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放弃房产继承公证书如何申请办理吧!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3、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审查和注意事项。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

  (3)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

  公证处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则应依法制作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自公证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