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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长期以来,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就没有停止过,比如,有些业主购买了房屋好几年,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导致业主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那么,拿不到房产证可以起诉吗?
【案件经过】
2010年1月,成都市民王先生与成都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在龙泉驿区购买了一套价值37万元的住房。
按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11年12月30日前,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合同同时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自商品房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300日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如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的,房地产公司应当按日向业主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三至万分之二不等的违约金。
2011年12月30日,房地产公司向王先生交付了房屋。但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在2012年10月25日前拿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王先生一直没有等到。
又经过了两个月的等待,2014年9月29日,王先生终于取得了房产证。他算一算,此时,房地产公司已经逾期704天。
逾期办证,王先生和其他业主拿着合同,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2015年2月9日,房地产公司向全体业主承诺,将于2015年10月31日前向业主赔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各项损失。然而,业主们并没有如期收到房地产公司的逾期办证损失,于是,王先生将该房产公司告至法院。
随后,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先生支付违约金7860.23元。
【法律解读】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业主维权的相关案件也呈较快上升势头。在与房产公司发生矛盾纠纷后,业主首先应当理清自己的诉求是什么,收集证据理性及时维权。应特别注意避免证据灭失或因诉讼时效等原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王先生的案例中,若房产公司在2015年2月9日,没有对已经届满诉讼时效的债务作出同意履行的承诺,作为广大业主也是很难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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