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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出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借款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方系乙方股东,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
1.2.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个月,自甲方实际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算。
用于乙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4.1.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4%(百分之一十四)。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如双方约定的利率被司法机关认为高于法定利率上限,则双方同意按法定利率上限计算利息。
5.1.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即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与利息。
5.2.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5.3. 甲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5.4. 若乙方与甲方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乙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对于乙方给付的款项所清偿债务的顺序,由甲方确定。
乙方有权要求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按实际借款时间支付利息。
7.1.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7.2.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时,比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增加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宣布乙方提前到期。
8.1. 乙方逾期还款的,应按原约定利率的150%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实际归还之日为止。
8.2. 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9.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9.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9.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9.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人(本单位)同意为 履行与 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3年。
保证人(签名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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