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法律文书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范本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供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对其加以证明,那么裁决中一般是不会认定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范本一:

  ************(用人单位) :

  你单位职工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范本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德人社伤举证字〔XXXX〕X号

  XXX单位:

  申请人XXXX年X月X日以“XXXXX”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15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单位意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等)送达我机关。

  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X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XXXX年X月X日

  注:举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举证单位,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