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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案情介绍
刘女士在房山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5月,刘女士怀孕,考虑到小区周围噪音对孕期的不利影响及其他因素,她和丈夫选择了在海淀某小区租房居住。孩子出生后,刘女士搬回房山家中,在此期间,刘女士的孩子在相关检查中未能通过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
刘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距离周边轨道交通约30米,且在地铁环绕小区线段未安装隔音罩,她和家人都处在噪音干扰中,80分贝以上的噪音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她在怀孕前三个月饱受噪音干扰,导致她所生孩子耳聋基因突变,且终生携带此基因,她和家人将为此背负重大生活负担。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己另行租房的房屋租金59880元,并承担孩子耳聋基因突变后续医疗费用1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开发商则表示,小区整体环境噪声优于区域标准,房屋建筑隔音也符合相关标准,有无隔音措施不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刘女士所在小区整体环境的噪音情况,且在房屋交付之前已经采取使用降噪玻璃、安装地铁隔音罩等措施。
开发商认为,刘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噪音超标、不能证明租房和噪音超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子的基因突变系因噪音造成、更无法证明医疗费用已经支出。同时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属于侵权纠纷,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环境主管部门已要求开发商建设地铁区段间半封闭声屏障,但开发商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被处予行政处罚,直至2019年8月开始建设,2020年10月建设完毕。但该设施截至本案庭审结束前尚未获得环保检测结果。
法院认为
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在提供房屋的同时,也应具有向买受人提供与该房屋配套的良好生活环境的合同附随义务。基于生活常识,在轨道交通隔音设施未安装及未安装完毕期间,地铁噪音势必会对周边普通居民的正常生活品质带来一定影响。而孕妇及其胎儿,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二者的身心健康和生长发育相较于普通居民必然需要更优质的照顾和生活环境。
刘女士在孕期为了胎儿的健康成长另行租房居住,实际让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这与开发商迟迟未能安装隔音设施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综合考虑租住房屋与涉案住房的差异、租金标准及实际租住时长、开发商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开发商支付刘女士房租损失29940元。同时,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依据,可在明确具体法律关系后另行解决。
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向刘女士赔偿租房损失29940元,同时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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