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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2017年4月,胡某一家三口到赵某经营的餐馆就餐。胡某点的烤鱼上桌后,桌面发生倾斜,桌上的烤鱼汤汁洒出烫伤胡某2岁的孩子。孩童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转院住院治疗26天,共产生医疗费两万余元,辅助器具费(肘腕矫形器)900元。双方因赔偿费用未协商一致,胡某向法院起诉赵某。审理中,双方对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各执一词。
胡某陈述:因桌子不稳定而发生倾斜,导致桌上的烤鱼汁洒出烫伤我的孩子。但赵某主张:我的营业场所地面平整、桌子固定,孩子烫伤是因为孩子爸爸醉酒站起摇晃撞翻烤鱼所致。
法院认为:
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本案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1、赵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对方原因造成餐桌桌面倾翻而排除己方责任。
赵某经营的餐馆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餐饮业相关经营许可证,无法证明其提供的餐桌及场所符合提供餐饮服务应具备的场地和设施要求。应认定赵某未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店内设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某对孩童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妥尽监护义务,为孩童选择安全就餐的场所及妥善照顾孩童,对其受伤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双方对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2、损失金额的认定。孩童受伤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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