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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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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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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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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婚姻家事】婚前买的房子婚后也是父母帮忙还按揭,离婚时为何却被判分割?

小明和小芳在工作时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小明在恋爱期间将自己的全部积蓄拿出来买了厦门海沧一套商品房,首付是小明自己凑足,按揭则是父母每个月将钱转入小明的银行按揭扣款账户。房子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

小明和小芳恋爱三年,两人于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之后两人住在小明买的厦门市海沧区这套房子内,房子的按揭继续由小明父母按月转入小明银行扣款账户,房屋权属没有变更登记,仍然只是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

小明和小芳因为婚后夫妻生活不和谐,经常吵架,且小明怀疑小芳和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让夫妻感情更加水深火热,从2014年春节之后两人开始分居生活。

2016年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小芳表示离婚就离婚,反正自己早就不堪忍受小明,离婚反而是对自己的解脱。但是小芳提出要求,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某处的房屋,也就是小明婚前购买且一直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的房子,要进行分割,小芳要拿走一半。

房屋购买的时候价格90万元,离婚的时候市场价格约为350万元。小明表示,房子是自己个人的财产,首付是自己婚前一个人凑够的钱,后面按揭也都是自己的父母在交,不管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跟小芳没有任何关系。

小芳反对,她认为就算房子是小明婚前支付的首付和部分按揭,但是结婚之后交按揭的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明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小明一个人的赠予,那么就应当默认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所以房子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应当分一半给小芳。

众所周知,厦门的房价在2014年开始就迅猛拉升,尤其是在2015年春节过后,房价增长的幅度更是惊人。小明买的房子当初仅90万元,截止小明提起离婚的时候,已经涨至350万元,房价大部分都是在小明和小芳结婚之后涨起来的,这个利益涉及巨大,小明自然是一万个不同意分割。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小明没办法证明父母往自己按揭扣款的银行账户转账,是对自己个人的赠予,所以婚后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价婚后升值部分进行分割。小明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认为小明父母在婚后的支付按揭款行为是对小明和小芳的共同赠予。

律师评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小明无法举证证明父母在婚后将款项转入其银行按揭扣款账户是对其个人的赠予,视为对夫妻两人的共同赠予,所以认定婚后按揭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价增值部分需进行分割。

虽然二审的结果维持,认为一审判决分割婚后增值部分正确,但是二审法院对于法律适用有不同看法,认为小明婚前买房,婚后其父母将按揭款转入银行扣款账户内,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认定小明父母系向小明和小芳共同赠予。

    【张全明律师团队介绍】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方与圆现有执业律师26人,实习律师3人,有多名执业超过二十年的资深律师,其中数名律师拥有复合型教育、工作背景,部分律师曾在检察院、法院担任法律实务工作多年,也有部分律师曾在大型国企、上市企业等担任法务工作。

    张全明律师团队成员共有13人,执业律师9人,实习律师3人,律师助理1人,团队成员大多毕业于厦门大学、郑州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等省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团队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及争议纠纷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和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数名律师选聘担任厦门湖里区多个社区街道常驻法律顾问和厦门各区法院值班律师,为基层民众提供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每年办理各类型案件上百起,涉及的法律问题涵盖刑事辩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姻遗产、民间借贷、劳动工伤、交通人损等,鲜活的案例同时也锻炼了和塑造了实力过硬的律师队伍,积累了丰富的事务处理经验。

联系电话:13600900148(张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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