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经典案例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张三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为10000元,奖金三个月一发,按销售额的0.5%计提。
公司于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要求张三延长试用期,张三不同意,后发生劳动争议,张三要求公司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
我们来看法院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司与张三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公司与张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且至离职时仍未转正,故其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零11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张三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57.47元(10000×1+10000÷21.75×11)。
为什么会这样?
道理很简单,公司试用员工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公司须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相当于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资”了!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
方与圆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有已经实际履行,公司才支付赔偿金,对于尚未履行的期间,则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风险防范】
要防范风险,需尽量避免以下几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不要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最长试用期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一次后不要再次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3、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非全日制用工的,不要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试用期,显然也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