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经典案例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蓝某与陈某通过手机微信方式联系认识。此后,蓝某陆续向陈某出借11笔借款共计134802元,另蓝某还向陈某支付部分现金及为其网上购买东西共计15198元。之后,蓝某多次要求陈某返还借款15万元,均遭陈某推诿拒绝。最终蓝某凭借微信聊天记录为唯一证据,将陈某及其妻子詹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一、2016年9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蓝某陆续向陈某转账支付共计100302元,陈某所收100302元外的其他款项,蓝某虽主张该款亦系借款,但其未能举证证明陈某收到该款项,故蓝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陈某收到的100302元中,陈某认可2016年9月21日收到的10000元系借款,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定理由:
一、蓝某在双方认识1个月后,且未持有借贷手续的情形下即向陈某提供讼争款。若该款系借款,则蓝某轻易出借,未尽出借人之谨慎注意义务,显然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想当,亦与常理不符;
二、蓝某称借款来源于其透支信用卡130000元及向朋友借款20000元,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实。且,在双方认识于手机微信方式、认识仅1个多月的情形下,蓝某称其以透支信用卡等方式筹款出借,难以令人信赖。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于2016年9月21日发生的10000元系借贷关系,其他款项,并非借贷关系。这意味着,蓝某借给陈某的15万元只能要回1万元。蓝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7年7月19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方与圆律师认为:
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在陈某确认收到蓝某100302元事实的前提下,仅因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认识一个月,蓝某在没有要求陈某出具借款凭证情况下即轻易提供借款,未尽出借人之谨慎义务,行为不符合常理,以及蓝某称其透支信用卡等方式筹款难以令人信赖为由,仅对2016年9月21日发生的10000元借款予以认定,显然过分苛责蓝某,对举证责任分配明显失当,所作判决有失公允。
在二审的庭前准备工作中,方与圆律师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敏锐的洞察力,对蓝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每一句话都进行精准剖析。在法庭调查阶段,方与圆律师多次提请二审法官注意:微信聊天内容中可以明确双方已经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陈某也在聊天中确认其收到相应款项。依据蓝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蓝某向陈某出借款项金额为15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作出终审判决:陈某与妻子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蓝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从1万到15万的逆天翻盘,蓝某表示深刻地感受到方与圆律师团队对案件尽心尽责的工作作风以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宗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