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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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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网约车私自“跑单”的法律后果

  滴滴、优步、易到……如今的网络约车平台越来越多地出现城市出行人群的手机中。这些平台在为乘客提供方便出行选择的同时,也让不少有车族看到了“补贴油钱”的机会。不过,却很少有车主仔细斟酌,一旦“跑单”被执法人员发现,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

  案例:

  原告贾先生是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该车是非营运车辆。2015年7月22日17时50分左右,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和平路执法时发现原告涉嫌(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型轿车从事载客业务,于是对原告和乘客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笔录中,乘客刘先生称,他在和平路准备打的,看到涉案车辆是空的就问能否送他去奥特莱斯广场,司机说可以,开价20元,他同意就上车,他不认识涉案车辆的司机,第一次乘坐,需要支付车费20元,到目的地支付给司机;贾先生称其是车主,是做滴滴打车的,告诉乘客需要通过打车平台才能载客,该乘客说可以通过平台下单,他才让乘客上车。后,交通运输委员会向贾先生送达了《通知书》,告知拟依《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贾先生作出处罚并告知了其相关权利义务。2015年10月9日,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贾先生在2015年7月22日17时31分驾驶小型轿车在和平路实施了(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处以3万元罚款。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说法:

  法院最终驳回了贾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贾先生驾驶非营运的小轿车于2015年7月22日17时40分左右在和平路附近搭载乘客并拟收取车费的事实,有乘客的询问笔录、执法现场笔录及执法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予以采信。贾先生的行为构成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违反了《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依照该条例规定,处罚款,并无不当。贾先生主张其是通过滴滴平台送客,没有非法营运,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乘客是否通过滴滴平台下单并不影响对原告违法行为的认定,对其说法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

  用非营运车辆进行非法营运,车辆有被执法人员依法暂扣,还将面临罚款和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另外,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于用于载客营运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明显高于家用,事故的发生与其载客营运如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理应免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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