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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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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夫妻离婚后,农村的共同承包经营土地应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王某(男)向村委会承包种植50亩橡胶。同年10月,王某家庭成员签订投资种植协议,约定四兄弟及父母每人一份。1999年王某与田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王某承包地中,种植橡胶树330株。2003年王某起诉称,双方现感情不合,要求离婚,橡胶树归自己所有,可以给对方折价款。田某同意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般而言,同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其户籍关系没有发生改变,各自在其原住所地取得的土地承包权也未发生改变,其在原住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可以确定为婚前财产;夫妻一方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双方结婚后未改变户籍关系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方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其土地承包权也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一方所有,不需进行分割。但该土地上的收益若属于双方婚后投入的,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婚前取得土地承包权,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投入种植的橡胶树330株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法院采取折价的方式,判决王某给付田某橡胶树折价款3万元,维护了田某的利益。

  裁判结果

  准予双方离婚;王某给付田某165株橡胶树折价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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