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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违法行为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既包括实际的损害结果,也包括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各种潜在的社会危险。对该案嫌疑人放火行为进行评价时不能仅仅看实际损害结果或财物价值,而要从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场合、时间等综合考虑其放火行为的危害,才能正确进行法律评价。
案情简介
8月16日,某地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刘某报案,其停放在楼下的摩托车被烧毁,摩托车周围还有3辆电动车、1辆自行车被部分烧毁,要求出警调查。民警接警后通过监控视频调查发现:案发在当日5时5分,有一男子下楼后直接走到一辆摩托车旁边用打火机点燃了摩托车后迅速逃离现场。监控还显示,在点燃摩托车前嫌疑人对摩托车周围的其他电动车、自行车进行了挪动。
观点分歧
对嫌疑人放火烧毁摩托车及电动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立案观点。
第一种观点:嫌疑人在居民小区故意放火烧毁摩托车,致使居民财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失,同时嫌疑人的行为还危及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相当严重,涉嫌放火罪。
第二种观点:嫌疑人点火烧摩托车之前挪动周围其他电动车、自行车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报复心理,犯罪目的明确,就是通过烧毁摩托车报复被害人,摩托车也被完全烧毁,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立案侦查。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该案应以涉嫌放火罪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第一,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区分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虽指向特定的对象即摩托车,嫌疑人虽有意识地挪动周围的其他电动车、自行车以防损失扩大,可能由于摩托车油箱内汽油较少,才没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物被广泛破坏,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并不危及或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要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间、犯罪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来看,嫌疑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场所是居民小区,小区停放大量的摩托车、电动车等财物,放火的位置靠近居民楼,摩托车油箱内装有汽油,车身周围还有电动车,电动车装有锂电池,遇火容易引起爆炸。
嫌疑人作案的具体时间为5时,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内,该楼住户大多都在熟睡,正是无人防范的时候,嫌疑人的放火行为对该楼住户而言,足以危及他们生命、健康安全,也足以危及他们的财产安全。
从犯罪方法来看,嫌疑人用打火机点燃摩托车的行为,容易引起油箱爆炸,油箱爆炸可能会危及小区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嫌疑人放火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有形财物,也对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综上,嫌疑人的放火烧毁摩托车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二,从主观方面来说,嫌疑人毁坏摩托车的行为存在直接故意,对危害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间接故意。人的外在行为表现内心心理,从嫌疑人放火烧毁摩托车前挪动周围的电动车、自行车的行为来看,其对毁坏摩托车是直接故意,即通过烧毁摩托车报复被害人,泄私愤。但在其点火后迅速逃离现场的行为表明其对小区居民的公共安全处于放任的心理状态,对危害小区居民的安全具有间接故意。
第三,从刑法理论上分析,该案嫌疑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嫌疑人在居民小区以泄私愤烧毁被害人摩托车并部分损毁他人的电动车、自行车等财物,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嫌疑人的行为对受害人所在的小区居民构成了现实的危险,嫌疑人虽只有一个放火的行为,但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该嫌疑人的放火行为应以涉嫌放火罪立案侦查。因为放火罪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下,相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言,放火罪明显是重罪。
第四,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不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嫌疑人在居民小区以烧毁摩托车的行为报复被害人,虽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但从刑事侦查的实践看,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追诉受到被损坏财物价值的限制,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否则,只能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实务操作中公安机关往往先按照治安案件进行立案,待被损毁财物鉴定后再根据财物的价值转立刑事案件。该案如果对被烧毁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鉴定后价值达不到五千元,对行为人就只能进行治安处罚,这样容易放纵犯罪。即使被烧毁的财物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按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也只评价了违法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害,而无法评价该案嫌疑人对公众安全造成的危害。但是,放火罪属于危险犯,不以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为要件。从实现刑法的目的而言,就是在恶害结果发生之前即介入刑法,实现对法益的事前保护。该案以涉嫌放火罪立案既有利于保障该小区居民生活的安全,也有利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违法行为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既包括实际的损害结果,也包括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各种潜在的社会危险。公安机关对该案嫌疑人放火行为进行评价时不能仅仅看实际损害结果或财物价值,而要从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场合、时间等综合考虑其放火行为的危害,才能正确进行法律评价。考虑到嫌疑人在居民小区放火,又选在5时,并且对被害人所在小区居民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案应当以涉嫌放火罪立案侦查。
(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李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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