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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销售假冒苹果手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吗?
一、案情
为牟利,父子二人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系列翻新机、手机配件仍予以销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5年6月底,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二人系父子关系),接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某通信市场A座开间的某通讯经营部,经营手机批发、零售业务。被告人苏某甲负责该店的进货、货款支付及营业款支配,被告人苏某乙负责该店的具体经营管理。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在销售苹果牌正品手机的同时,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该店销售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苹果系列翻新机而继续从张某处购入,并以低于苹果系列正品手机价数百至千元不等的价格销售。2015年7月1日至9月22日期间,该经营部共计出售了66台iphone 4s、iphone 5、 iphone 5c、iphone 5s等型号的苹果翻新机,销售金额达10.279万元。
2015年9月22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该通讯经营部查获92台苹果牌翻新机,其中6台iphone 5、3台iphone 5s为无包装的裸机,其余83台为有完整包装的整机,手机外包装盒和手机背板上均有苹果商标标识,货值金额达14.3256万元。另查获,苹果手机配件583件,含耳机243个,充电器109个,数据线231根,耳机和充电器上亦有标有苹果商标标识。
经鉴定,其中8台iphone 5c、6台iphone 6手机的屏幕均为假冒品,2台iphone 4s手机的后背板均为假冒品,其余76台手机的屏幕和后背板均为假冒品,583件配件全部为假冒品。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苏某乙被捉获归案。被告人苏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同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二、小编说法
苏某甲、苏某乙明知翻新机系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十四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判决
被告人苏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其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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